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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嘉农业网 2023-04-24 01:07:47

新疆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地州级结算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财农〔2012〕1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农机局,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财政局农机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农办财〔2012〕57号),经研究,现决定在你地州进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地州级结算试点,并在新源县、裕民县、温宿县、疏附县进行农民全价购机,资金直补到户改革试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试点地县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县乡基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设计试点工作具体操作流程,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切实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为购机农民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试点地州、全价购机试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试点县市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一手抓资金安全,一手抓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核实、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等环节,切实采取规范、有效措施,保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和资金及时兑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切实加强经销商管理,全面落实农业部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试点地县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向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机经销商(企业)或购机者结算或兑付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超额度超标准补贴。

要建立健全州级结算工作制,明确任务和,建立完善各执行部门、各环节的约束机制,严格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强化补贴机具核查和结算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强宣传工作,注重工作实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前谋划好应对措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各试点地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补贴资金结算与兑付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各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试点县。要积极与银信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农机购置补贴信贷支持措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八个不得”、“四个严禁”等纪律,特别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骗,严禁虚报套购、套取补贴。不得指定、诱导农民购机,严禁骗购、倒卖补贴机具。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试点地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审计、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和上级部门批复查办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认真检查处理,属违规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试点地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要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明白纸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络等各类媒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安顺,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补贴产品、程序和要求,并做好咨询服务和答疑解惑工作。要协调督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权益。

要及时梳理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要及时总结试点做法经验,深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试点工作总结于2012年9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

附件: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地州级结算及全价购机试点工作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地州级结算及全价购机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指导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地州级结算试点地州及全价购机试点县做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 22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计财〔2012〕2号)和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下达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四个试点地州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四个试点地州财政局将全价购机试点资金下达给四个试点县。

二、补贴操作程序

(一)地州级结算

1.试点地州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宣传、报名、确定补贴对象、发放《农机购置补贴购机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公示等工作。

2.各试点地州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和资金结算企业管理制度或办法,向社会公布销售补贴机具的经销企业和负责结算补贴资金的企业或经销商。

3.补贴对象完成差价购机,县乡机具到位核实工作完成后,由结算补贴资金的企业或经销商按要求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相关资料提交试点地州农机局。试点地州农机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和农关机检查正常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的相关信息后,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

4. 试点地州结算补贴资金应本着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可以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也可以采用在地州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户的方式进行结算。

(二)全价购机

1.试点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宣传、报名、确定补贴对象、发放《确认书》、公示等工作。确认书一式二份,一份发至补贴对象,另一份由乡镇政府(场部)留存用于核实。

2.购机申请人在领取购机确认书后30日内在全疆范围内自由选择在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络中备案的企业进行全价购机。经销企业严格按《确认书》确定的机具规格等要求销售补贴机具,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在《确认书》中如实填写应由销售企业填写的内容,并将填好的《确认书》连同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交付补贴对象。

3.补贴对象购机后,县农机局、乡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应安排农机站或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现场逐台核实补贴对象所购机具情况,要做到见人(本村的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认真核对受益人和所购机具是否符合《确认书》填写的有关内容、机具是否购置到位,并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购机核实书》相应栏中,集中反馈回试点县农机局(跨村的农机服务组织不需村委会签字确认)。

4.补贴对象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确认书》原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需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海南蕈树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录入农户"一卡通"或农机服务组织银行帐号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1),分别按要求签字,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并在购机发票原件上标注"已审核受理"字样。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做出说明。

5.乡(镇)农机站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μ=磨擦系数 f=比例因子息,生成《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机具信息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6.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5日内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附件3)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4),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资料上报县农机局。县农机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补贴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信息进行复核,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实地逐台核查。根据复核结果,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季(分别于 3、6、9、11月下旬)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机服务组织。

三、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但退货农户和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必须履行必要的退货手续,否则5年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

(一)地州级结算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农机局;退货农户持购机发票到乡镇人民政府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乡镇人民政府将购机发票复印件上报县农机局、财政局;县农机局、财政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补贴资金尚未结算的,补贴产品经销商至此方可退货。

补贴资金已结算的,需由县农机局、财政局将退货发票复印件和该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上报地州农机局、财政局;地州农机局、财政局通知补贴产品经销商将退货机具补贴款全额退入国库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户;地州农机局、财政局将补贴款退回证明反馈县农机局、财政局;县农机局、财政局通知购机户和补贴产品经销商退货,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全价购机

1.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农机局;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2.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缴入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先后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农机局。

四、其他要求

蓝花藤(一)试点地州各县及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流程,同步完成上申报、表格打印、机具核实、统计等基础工作。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要将供货执行情况汇总表、经销企业供货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等补贴机具供货档案分县(市)装订成册,于全年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时,按要求报送试点地州农机局。不按要求报送资料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取消参与购置补贴资格。

(二)试点县农可依照实际需要定制速度机局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流程,认真完成上申报、表格打印、机具核实、统计等基础工作。试点县农机局、财政局要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地州农机局、财政局,并抄送县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地州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三)试点地州要认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和核实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于2012年6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附件:

1.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点击下载

<凤凰润楠p>2.农机购置申请补贴机具公示表 点击下载

3.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点击下载

4.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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